(2017)陕05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国才与于书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才,于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才,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于书兵,男,1975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贤,系陕西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才与被执行人于书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表的为468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书兵在陕西省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于书兵的案件委托到河南省邓州市彭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