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兆江、付信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兆江,付信海,隽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曾兆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信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隽景喜,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曾兆江诉被执行人付信海、隽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