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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兆江、付信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兆江,付信海,隽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曾兆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信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隽景喜,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曾兆江诉被执行人付信海、隽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