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勇与孔学云、刘窈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孔学云,刘窈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川页,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学云。被执行人刘窈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63案,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1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学云、刘窈妙送达(2017)川1402执1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内,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提供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孔学云、刘窈妙的财产在其它案件中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李勇已申请参与分配。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