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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108号被执行人:曾平,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曾平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曾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曾平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曾平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中对曾平“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