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108号被执行人:曾平,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曾平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曾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曾平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曾平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中对曾平“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