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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仁发、杨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仁发,杨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稷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邓仁发,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粮食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杨印平,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仁发与被执行人杨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0824执4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云奇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冻结有误,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云奇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