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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尚瑞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344号原告: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恩格尔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乌日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明录、额莫呼(实习),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瑞明,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原告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瑞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达尔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佐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南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