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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苑淇与薛华龙、彭北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苑淇,薛华龙,彭北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010号之一原告:李苑淇,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薛华龙,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彭北朝,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平,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艺,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李苑淇与被告薛华龙、彭北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