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莉敏、孙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莉敏,孙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408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夏娟,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戴莉敏,女,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孙汝,女,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莉敏、孙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