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行审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亘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亘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审179号申请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德玉,局长。被申请人山东亘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林,总经理。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亘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2016年8月17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临人社监询字[2016]第81号)报送材料,并未按申请人2016年9月19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16]第68号)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作出临人社监罚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款15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同时,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罚款缴纳方式,及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方式,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罚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琪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启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