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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温亚文诉被告廖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亚文,廖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24号原告:温亚文,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廖兴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温亚文诉被告廖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温亚文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亚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邬学明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