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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志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32号罪犯李志学,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203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420.37元。宣判后,于2016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李志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志学与被害人范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学和范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德胜汽修厂门口发生厮扯,继而李志学将范某按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照被害人李志学背部扎了几下,致范某颈背部累计创口长6.4CM,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16728.37元、鉴定费400元。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李志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2016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志学减刑,确已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秦保宏、周伟杰及同监犯人宋合太、齐春雷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白中哲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七年七年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