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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明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詹明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515号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办公楼*幢***房。法定代表人陈文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代表,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詹明辉,男,1974年12月3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明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詹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7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蔡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思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