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李立与鲁敏、金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立,鲁敏,金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50号原告:陈李立,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敏,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金宏志,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李立与被告鲁敏、金宏志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鲁敏、金宏志于2017年7月14日将陈李立起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现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