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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裘雅珍、王新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雅珍,王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裘雅珍,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新玉,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裘雅珍与被告王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1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新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归还原告裘雅珍借款人民币400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