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亮与被上诉人邓曾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亮,邓曾秀,蔡启才,蔡进才,蔡琼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大通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曾秀,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启才,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进才,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琼晖,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住所地为沅江市巴山东路118号。负责人:郭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张亮因与被上诉人邓曾秀、蔡启才、蔡进才、蔡琼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上诉人张亮在一审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张亮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诉讼,事后亦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张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蓉审判员 陈运泉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