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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复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北京明望骏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北京明望骏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互视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89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张彦,男,1980年3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望骏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白家楼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再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互视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座411-418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张彦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京0106执异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张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张彦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彦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泽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