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李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李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06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烨,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退休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被告李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烨给付物业费5353.01元、滞纳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烨承担。被告李烨辩称:李烨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镇街32号院恒盛波尔多小区19-1-602室房屋的业主,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本院认为,李烨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镇街32号院恒盛波尔多小区19-1-602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5.9平方米。长城物业公司曾经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3月20日该公司撤离该小区。李烨尚未交纳2013年2月2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5261.57元、垃圾清运费91.44元,共计5353.01元。李烨称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该房屋存在较严重的漏水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并提交有关照片等证据。长城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其称接到报修后已经进行了维修,同时将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开发商,开发商拖延维修导致漏水问题未解决,但未提交与开发商协调解决漏水问题的证据。长城物业公司要求李烨给付物业管理费5261.57元,因长城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长城物业公司主张垃圾清运费91.44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滞纳金1000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管理费4800元、垃圾清运费91.44元,共计4891.44元;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