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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221号原告:李萍,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负责人:韩爱周。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浩锋,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家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