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玲与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261号原告陈玲,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董事长。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高庄村北金海岸花园物业楼。原告陈玲与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