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初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初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xx。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郝xx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理赔部的职员,负责甘南县宝山乡政策性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2014年,该公司经理助理边xx(另案处理)、宝山乡农艺师张xx(另案处理)、农艺师姜xx一同到宝山乡巨新村对朱xx(另案处理)的水稻进行现场勘查和现场抽样。在勘查和抽样过程中,郝xx作为现场勘查人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勘查,没有核实受灾水稻面积,在没有准确查勘定损的情况下,经理李xx(另案处理)决定给朱xx的水稻理赔人民币410000.00元。边xx告知理赔部的郝xx、侯x让他们按照李xx的要求制作保险理赔档案。郝xx在朱xx水稻的保险理赔档案查勘人栏中签字,最终朱xx骗取保险公司的水稻理赔款人民币411668.00元。案发后,朱xx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保险理赔指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赔款档案、气象凭证、2014年甘南县宝山乡巨新村朱xx玉米种植成本保险测产报告、种植业保险现场抽样记录、种植业保险抽样核损清单、保单真实性和可保利益证明、地号分布图、本人持有确认表、例会讨论记录、理赔结果公示表、2014年各村保险理赔明细表、水稻作物理赔表、玉米作物理赔表、刑事判决书、亲笔供词等;李xx、边xx、柴xx讯问笔录;证人丁xx,国xx、王xx、张xx、姜xx、胡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xx的供述和辩解;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在农业种植保险测产理赔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准确查勘定损的情况下,郝xx在朱xx水稻的保险理赔档案查勘人栏中签字,导致朱xx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考虑郝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朱xx将赃款退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郝xx的量刑建议因事实发生变化,应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