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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庄万中、王女香、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庄万中,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白塔村7社。法定代表人:庄万中。被执行人:庄万中,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女香,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镇官堰村10社。法定代表人:吴树良。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千佛村5组。法定代表人:袁廷旭。被执行人: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前进路394号。法定代表人:曾启炎。被执行人: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石养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勇。被执行人: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法定代表人:张正超。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庄万中、王女香、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标的6637695.6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费1737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