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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永安与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执异2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巷8号。法定代表人:何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学丰、杨婕,均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永安,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谷爱堂、周日,均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永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执563号】过程中,超霸公司对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粤01执异43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超霸公司的异议申请。超霸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粤执复100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粤01执异430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重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超霸公司异议请求:纠正(2016)粤01执第563号案中将超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将异议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事实与理由如下:首先,异议人至今未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对于本案执行案件的立案情况并不知情。其次,异议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有涉及金额高达38234575.45元的债权尚未执行完毕(案号:(2010)中区民执字690号),该未执行债权金额远高于本案的执行金额3714078.67元。该案的被执行人正是本案申请执行人杜永安以及杜永安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渝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执行案件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可以相互抵销,且异议人已向法院申请将两案合并执行。综上,异议人只是希望将两执行案合并执行,并将相应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并未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查明,关于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伯雄、超霸公司诉杜永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粤01执56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超霸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0日将失信决定书送达给超霸公司。超霸公司遂提出本案异议。另查明,(1)超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组织的听证中,确认已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粤01执复96号执行裁定认为,在申请执行人为杜永安,被执行人为超霸公司的执行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为超霸公司,债权人为杜永安。而在异议人所提的(2010)中区民执字690号执行案中,执行依据为(2009)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为港渝公司,债权人为超霸公司。在该案中,杜永安虽为港渝公司股东并且为案件当事人,但并未判令杜永安承担责任。因此,抵销之前提不存在。本院经重新审查认为,首先,超霸公司已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当庭确认已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因此超霸公司所提至今未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对本案执行案件立案情况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超霸公司自判决生效以来一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至于超霸公司所提关于互负债务可以抵销的理由,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执复96号执行裁定已经认定该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异议人超霸公司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对其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涵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