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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张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张腾,王哲,张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院长。被执行人张腾,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哲,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新忠,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腾、王哲、张新忠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