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青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青云,男,1994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武夷山市永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武夷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青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青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林青云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11时15分许行至武夷大道茶场一区正岩路口时,碰撞前方沿人行横道由西往东行走的被害人魏某,造成魏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青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林青云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青云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青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林青云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武夷大道茶场一区正岩路口时,碰撞前方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魏某,造成魏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7]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林青云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青云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本案移送法院审理之前,被害人亲属徐某2、徐某1、徐某3、徐某4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裁判,在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人民币708995.5元之外,被告人林青云自愿另行向被害人亲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34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林青云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林青云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被告人林青云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火化证、(2017)闽078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782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徐某1、林某证言;被告人林青云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青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青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青云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青云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被告人林青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青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柯龙福人民陪审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