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祥胜、曲天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胜,曲天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19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二庭被执行人:朱祥胜,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区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曲天河,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朱祥胜、曲天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辽028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罚金46000元,退赔被害人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祥胜、曲天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朱祥胜、曲天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