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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乾碧申请执行王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乾碧,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陶乾碧,女,生于1949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 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73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 本院在执行陶乾碧与王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陶乾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陶乾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光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