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上上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上上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34号罪犯付上上,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162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上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付上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2月起,被告人付上上在郑州打工期间,通过手机多次与刘淑倩(出生于2002年1月13日,网上聊天认识,付上上曾去过其家)的母亲梁某真联系,以不给其汇款将对梁某真家人不利相要挟,从梁某真处多次勒索现金共计24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上上及其家人赔偿被害人梁某真损失3000元,并向梁某真赔礼道谦,被害人梁某真对付上上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付上上从轻、减轻处罚。2016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付上上在沈丘县卞路口乡郑庄村刘淑倩家,谎称郑小慧(2001年10月24日出生)的姐姐被其控制为由,并向其强行索要现金40000元。郑小慧回家告诉了父亲郑建华,郑建华报警,勒索现金未得逞。原判罚金未缴纳。罪犯付上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符合不参加评审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付上上减刑,确已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陈伟、陈庆亮及同监犯人梁华伍、赵高杰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上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上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白中哲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七年七年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