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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秀慧诉被告杨军、张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慧,杨军,张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633号原告:姜秀慧,男,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军,男,汉族,农民,住凤城市翰墨社区被告:张辉,男,满族,个体,住凤城市邓铁梅路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姜秀慧诉被告杨军、张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姜秀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秀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姜秀慧承担。审 判 长  范盛敏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