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英与陈景中、梅州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陈景中,梅州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林英,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陈景中,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执行人梅州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波。关于林英与陈景中、梅州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0000元、律师服务费73172.2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陈景中位于梅县华侨城沿江金岸四期状元楼103号别墅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093**号,该房已办理借款抵押)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1日,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将上述房产的拍卖余款4432651.04元,汇入我院。9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林英分得78820.26元。法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陈景中103号别墅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093**号),已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并将拍卖余款4432651.04元汇入我院,由9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林英分得78820.26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