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庆胜、窦传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胜,窦传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申请人高庆胜,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窦传军,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高庆胜与被申请人窦传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窦传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243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子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