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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庆胜、窦传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胜,窦传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申请人高庆胜,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窦传军,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高庆胜与被申请人窦传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窦传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津0116民督4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243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子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