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87董双凤与周新亚、周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双凤,周新亚,周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董双凤,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行人:周新亚,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周花,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董双凤与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双凤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偿还借款110000元,给付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8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及车辆。3.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等财产。2017年7月24日本院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发现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拒绝报告本人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各罚款3000元。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周新亚、周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人员协查函,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有反馈。本院并前往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且所在村民委员会反映二人已外出二年有余,不知下落。6.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明礼审判员 樊中秋代理���判员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