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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陈险峰与苏苹、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险峰,杨旭东,苏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90号原告:陈险峰,男,1970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杨旭东,男,197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苏苹,女,198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险峰诉被告杨旭东、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险峰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险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由原告陈险峰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人民陪审员  任清书人民陪审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