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彭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张某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在缴纳保全费之后没有按照规定提供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的申请。财产保全费3020元,退还给申请人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