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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彭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张某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在缴纳保全费之后没有按照规定提供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的申请。财产保全费3020元,退还给申请人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