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敏,王兰荣,王跃辉,徐桂彩,丁俊成,王桂英,王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学敏。被执行人王兰荣。被执行人王跃辉。被执行人徐桂彩。被执行人丁俊成。被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王良义。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学敏、王兰荣、王跃辉、徐桂彩、丁俊成、王桂英、王良义、高振英借款、担保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