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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敏,王兰荣,王跃辉,徐桂彩,丁俊成,王桂英,王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学敏。被执行人王兰荣。被执行人王跃辉。被执行人徐桂彩。被执行人丁俊成。被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王良义。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学敏、王兰荣、王跃辉、徐桂彩、丁俊成、王桂英、王良义、高振英借款、担保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