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与吉木乃县茂源牧业特种养殖场、吉木乃县沙尔塔木村牧业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吉木乃县茂源牧业特种养殖场,吉木乃县沙尔塔木村牧业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6民初316号原告: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木乃县司法局*楼。负责人:张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木乃县茂源牧业特种养殖场。住所地: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东山坡养殖小区。负责人:董宗强,场长。被告:吉木乃县沙尔塔木村牧业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东山坡养殖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铣,理事长。原告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吉木乃县茂源牧业特种养殖场、吉木乃县沙尔塔木村牧业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黄育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