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映雪与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映雪,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江映雪,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春兰,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江映雪与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湘1202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春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兰支付江映雪借款本金28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25日的利息1.6万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2016年7月25日之前未付的借款利息1.6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清剩余的借款本息,但被执行人杨春兰至今未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杨春兰因违反报告财产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被执行杨春兰名下的位于湖天开发区天星东路13栋2603房。经查,被执行人杨春兰该房产无土地证,暂不宜处分,且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