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凤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凤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44号罪犯马凤斌,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浙丽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凤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同年3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马凤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审理,于2010年8月3日以(2010)浙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凤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凤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八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凤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马凤斌���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综合罪犯马凤斌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凤斌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3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