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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仰大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仰大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571号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富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仰大龙,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仰大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