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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会冰与王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会冰,王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12号原告:王会冰,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惠民,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王会冰与被告王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会冰诉称,被告王惠民分别于2012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2年6月4日借款10万元,于2014年7月28日借款17万元,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7万元,并约定月息1.5分。此后,被告两次支付原告利息27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惠民系本院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其它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王惠民系阳谷县人民法院干警,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审理或引起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