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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迪,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姚迪通过微信认识“郭某”(微信名,真名不详)后,二人商谈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宜,并商定姚迪向“郭某”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每克价格人民币200元。2月9日,姚迪通过支付宝向“郭某”转账支付人民币5000元,后又通过微信向“郭某”转账支付人民币5000元。2月12日,“郭某”以“樊某”的名义在浙江省杭州市通过顺丰速运给姚迪邮寄包裹。2月16日,姚迪在黑河市合作区龙滨路顺丰速运收取包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人员在快递包裹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在姚迪的住所查获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白色晶体净重49.2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检测,姚迪的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智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电子秤等)、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抓捕和搜查录像)、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姚迪手机通话详单、抓捕经过、取证情况说明、本院(2015)爱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2015)五狱释字第275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迪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姚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并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姚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爱民审判员  陈 末审判员  杜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