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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铁梁与陈振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梁,陈振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梁,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振科,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铁梁与被执行人陈振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陈振科对陈国营、单爱连向原告李铁梁借款本金50000元及损失(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铁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