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铁梁与陈振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梁,陈振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梁,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振科,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铁梁与被执行人陈振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陈振科对陈国营、单爱连向原告李铁梁借款本金50000元及损失(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铁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