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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刘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芳,刘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857号原告:张永芳,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苑*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多,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宁宁,女,27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畅和雅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永芳与被告刘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