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刘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芳,刘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857号原告:张永芳,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苑*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多,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宁宁,女,27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畅和雅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永芳与被告刘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