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宝军与被执行人张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宝军,张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闫宝军,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南环路县直机关住宅小区三号楼一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张红飞,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洪洞县大槐树镇王村158号。本院在执行闫宝军与张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