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礼与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440号原告:王礼,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杨冬冬,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王礼与被告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礼及被告杨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被告家因建房由原告帮其购买建房材料,经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出示借据一枚为凭,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两三个月内一定偿还上述款项。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冬冬辩称,欠钱属实,能还清,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没有能力。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杨冬冬是否应当向王礼给付欠款4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杨冬冬从王礼手中借款40000元,2017年1月24日杨冬冬向王礼出具欠据一枚。现杨冬冬未能向王礼还款,王礼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礼与杨冬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冬冬应该向王礼偿还欠款4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王礼偿还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杨冬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