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晓梅与林祖权、陈勤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梅,林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梅,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林祖权,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陈勤瑛,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晓梅申请执行林祖权、陈勤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祖权、陈勤瑛有住房公积金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林祖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1250.00元整。二、提取被执行人陈勤瑛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