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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晓梅与林祖权、陈勤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梅,林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梅,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林祖权,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陈勤瑛,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晓梅申请执行林祖权、陈勤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祖权、陈勤瑛有住房公积金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林祖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1250.00元整。二、提取被执行人陈勤瑛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