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广华与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华,谢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63号原告:谢广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广龙,男,汉族,1993年5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华诉被告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广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谢广华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武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