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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广华与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华,谢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63号原告:谢广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广龙,男,汉族,1993年5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华诉被告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广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谢广华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武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