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水平与王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水平,王毅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水平,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富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毅龙,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富平县。再审申请人尚水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5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水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对于申请人所提证据未能详查、核实,只凭被申请人坚决否认拖欠劳酬而判错误。恳请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存在,且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申请人曾经在被申请人的工地打工,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其劳动报酬、是否因在被申请人工地打工劳动过度,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且被申请人亦不认可拖欠其劳动报酬,证人张小良等人的证言仅能证明申请人曾在被申请人工地打过工,不能证明打工天数和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审查期间所提供的富平马欣医院住院(门诊)患者拟定治疗方案执行单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目的,因此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尚水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尚水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