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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华创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华创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大集团有限公司,章小勇,周益美,章小理,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法定代表人陆晓航。被执行人金华创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被执行人金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夹溪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章小理。被执行人章小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周益美,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执行人章小理,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昕,女,1979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金华创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大集团有限公司、章小勇、周益美、章小理、胡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小理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的汽车三辆;被执行人胡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扣押,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1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1343号之一时间:2017年7月24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王志宏执行员:龚凌槐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金华创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大集团有限公司、章小勇、周益美、章小理、胡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小理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的汽车三辆;被执行人胡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扣押,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龚凌槐:同意承办人意见。王志宏: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1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