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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18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焦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她承担。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08年8月自由恋爱,后同居并于2010年6月29日生育一子焦某甲,2011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她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4月她离家外出打工至今,被告亦在当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现正在服刑,她认为,她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离婚。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表示同意离婚,亦同意婚生子焦某甲在他服刑期间由原告监护并承担抚养费,他刑满释放后,孩子由谁抚养,她与原告再行协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8月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0年6月29日生育一子焦某甲。2011年1月2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因被告赌博加深夫妻矛盾。2014年4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原、被告自此分居。2014年7月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9月16日期满。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在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仍赌博,使夫妻矛盾加据,后又因贩卖毒品获刑,被告上述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婚生子焦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审 判 员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