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新阳、吴起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春芳、原审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新阳,吴起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春芳,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新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衍森,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春芳,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吴起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住所地:吴起县陈壕湾。法定代表人:魏登峰,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浪,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新阳、上诉人吴起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春芳、原审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对白新阳在本案中是垫资人还是合伙施工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新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上诉人吴起鑫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计的案件受理费93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百度搜索“”